法醫精神病學的工作

上文談及何謂法醫精神科,以下簡述法醫精神科醫生的工作。

 

現代法醫精神病學受益於四個主要發展:

一)法醫學詮釋和認識精神病與犯罪之間關係的發展

二)利用法定檢驗來定義法定精神錯亂的發展

三)為監護精神疾病治療提供新方法

四)大眾對精神病的態度與認知之改變。由刑事起訴和精神病罪犯治療方法,再到心理衛生政策等領域中,可見這四個發展令法醫精神病學正日益擴展。

 

法院工作

法醫精神科醫生定期為法院提供專家證人證據,他們為法院提供的專家意見包括:被告的狀況是否適合申辯和受審、犯案能力、建議是否適合作精神病辯護、量刑時的精神健康考慮、評定精神障礙的本質及未來風險、提供「適合治療」的預備和可行辦法,以及治療患者時所需的安全措施和風險管理等。

 

諮詢工作方面,當患者被評估為會對他人構成危險時,法醫精神病學家需向照顧患者的團隊提供詳細的法醫精神病學評估和提供建議,包括:暴力風險評估(包括結構性的風險評估)、暴力風險管理、精神病暴力行為的藥物和心理治療、心理動力學的制訂,以及治療時所需的安全措施等。

 

社區外展服務令法醫可於社區設施內為精神病罪犯進行評估和工作,同時提供緩刑諮詢。

 

評估心理情緒問題

精神科醫生和其他精神健康專家經常要評估當時人,以確定其精神或情緒問題。需要進行評估的原因包括檢查涉及第三者的車禍事故對傷者的影響、評估當時人訂立遺囑或合同的能力、提供自殺案件或猝死病例的心理驗屍評估、當時人的工作能力或是否合資格領取國家殘疾保險金等。

由於法醫精神病醫生的工作大多數是對當時人的能力評估,或評價有障礙人士的自主決定。當患者被確診為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便需要受到社會控制,即是通過社會機制或法律來規範個人行為。因此醫生須遵守道德責任,以確保他們的決定建基於有效臨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