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 10Apr2013 (C2)

精神變態者表徵

 

最近發生數宗倫常慘劇,震驚全港。其中一個涉嫌弒害雙親疑犯說自己是個「精神變態者」,引起社會對精神變態者關注。

 

什麼是精神變態?它被認為是人格障礙,精神變態的特色包括不能控制和無法抗拒自我的強烈的欲望、誘惑或挫折的情緒,故有精神變態的人比容易發脾氣、憤怒、急躁、有侵略或威脅的行為。他/她會不顧後果,處事缺乏深思熟慮。甚至為了個人利益會以謊言、詭計等欺騙手段以騙取他人的信任。而且變得缺乏情感,不會想到、關心身邊的事情,甚至受害者所承受的損失和痛苦都不會理會。

 

精神變態者通常是不負責任的,如不會結賬、缺席或遲到,甚至不會重視協議或合約精神。因此不會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這些精神病患者大多數沒有長期目標,如不會為生活而工作儲錢等,所以為了滿足他們的私人欲望和操作欲,全倚賴家人、相識的朋友等。

 

患有精神變態的人,因為他們通常是有魅力及處事圓滑,所以可能有許多情人關係。他們相信自己是高人一等,有食物鏈中最上層者的優越感。因此他們會無限放大自己的能力和自我價值,會變得非常有自信、自以為是和驕傲,認為除自己外的其他人都是下等生物。

 

另外,他們喜歡做冒險性和帶風險事情,所以常尋求興奮和刺激。有時他們可能同時建立幾段關係,但仿照的戀愛關係通常短暫,而結束關係對他們不會造成大影響,因他們對事物很容易失去興趣。

 

精神變態者在十三歲之前如有盜竊、詐騙、故意破壞公物、欺凌、離家出走和酗酒的行為問題,通常於十三至十八歲之間出現更嚴重的罪行性問題,並在成年後繼續刑事罪行的犯罪生活。若能在早期發現精神變態者的病徵,要盡早向專家求助,例如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學家,以免造成無可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