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能力與訂立遺囑的關係(一)
訂立遺囑的人,都希望財產在逝世後可以按其意願進行分配。可是,若遺囑訂立時精神能力出現問題,便很容易受到法律挑戰。當中以遺囑的真偽、哪一份才是最後的遺囑及訂立人在簽署遺囑時的精神狀態最易受到挑戰。相信大家在新聞或電視連續劇中都曾聽過以上三種情況,因此要訂立一份妥善的遺囑,應找專業律師代為草擬遺囑及要在獨立見證人的見證下簽署,以減低日後受法律挑戰的機會。今期,我將為大家解說精神能力與訂立遺囑間的關係。
隨著人口老化及身體機能衰退比率高的情況下,如患有認知障礙症(Dementia),會影響個人的理解及判斷能力。此時,他在精神上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特別的事情,如訂立遺囑。
在處理客戶(尤其是長者)的事務時,律師一般會特別小心了解他們在精神上有否具備必須的能力。有時,律師更會要求精神科醫生為這些客戶進行評核,以確定他們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究竟,什麼是能力?它的意思是指個人有能力為自己決定某事情,不需別人為自己作決定。假如因為身體或精神疾病影響你的思維,導致你無法自行作決定,又或是在正常的情況下你需要作決定但無法做到時,法律上稱之為「缺乏能力」。
精神能力會根據情況而有所改變。即使思維受到影響,你仍然可以做出簡單而不複雜的決定。假設你患有認知障礙症,你記不起新的資訊但仍可以決定自己想去的地方,可是,你未必能夠決定是否可進行臀骨手術。
能力亦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因為心態會隨時間而產生變化。疾病可能會干擾你正常的思維(至少一陣子),而長者可以因為胸肺疾病令他們思想混亂,無法正常地作出許多決定;然而,痊癒後他們便會回復正常的精神能力,作出決定。
下期,將繼續會為大家解說怎樣測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