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疑惑(四)(頭條日報)
凌婆婆想把財產分給媳婦,經過我一星期的評估,並把資料都核實,最後判斷她有足夠的精神狀況做這個決定。一星期後,我請凌婆婆來,告訴她這份報告的結果。
「何醫生,謝謝你。我下個月會找律師立遺囑了。」凌婆婆笑着說。
「為甚麼要下個月?應該盡快去做啊。」
「我聽說北京有一個醫生,醫腦退化有一手,下星期會上去住大半個月,遺囑的事,就等我回來再辦吧。」
「相隔太久,我這份報告可能沒有效。」我正色的說,讓她知道這很重要:「人的精神狀況可以隨著時間而改變,病情也沒有保證不會惡化下去。你立遺囑,都是希望不要爭拗,但精神報告跟立遺囑的時間隔太久的話,到時這一點會遭到挑戰啊。」
凌婆婆想一想,就說:「那我明白了,我去北京前處理好這件事,謝謝你!」接着,她請我叫她的媳婦進來,二人跟我道別一句就離去。
凌婆婆的例子不算罕見,有時像凌婆婆一樣,問完意見才去做遺囑;也有些病人,立了遺囑,才跟律師一起來,我就根據遺囑的內容跟病人做評估。即使患過精神病,即使腦退化,都有立遺囑的權利。有時候,他們的意願會改變,有病人立完遺囑半年後就要改,那時候病人除了要回答我三大問題外,也要清楚交代改遺囑的原因,為甚麼上次分給大兒子,這次要分給小兒子?只要病人頭腦清晰,他怎樣改,都是他的權利。
最重要的是,那是他們清醒時最後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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